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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关于印发《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通知
点击数:1306 作者:管理员 来自:瓦房店市自来水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水务局:

  城市节约用水是贯彻两个转变的方 针,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去年,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颁布了 《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建城 [1996]593号),这对促进和指导城市节水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城市节水管理的总体水平,创建节水型城市,发展节水型经济,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活动是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重要基础,为推动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工业节水管理水平,规范节水 型企业(单位)活动,根据 《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和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国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 《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现将《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深化工业节水工作,尽快建成一批节水型企业(单位),为实现节水型城市目标创造条件。各地在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一、为促进企业合理用水,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推动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制定本目标导则 。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应当遵守本目标导则。

  三、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建城[1996]593号),建设部CJ21—87《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等有关标准规定,制定节水型企业目标导则。

  四、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节水型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五、节水型企业(单位)定量考核指标见附表一,基础管理考核指标见附表二。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各项定量考核指标均不得低于各项考核指标的最低标准水 平,其中定量考核指标中的1、2、4、5、8项的最低标准比标准水平低五个百分点,3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6、7项最低标准不得高于5%。有一项达不 到最低标准水平的都具有否决权。

  六、节水型企业(单位)采取百分制的考核办法。节水型企业的定量考核指标为50分,基础管理指标为50 分。节水型单位的定量考核指标为40分,基础管理指标为60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评为节水型企业(单位)。凡工业生产用水统计中,应有工业用水重复 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万元产值取水量指标的均按企业标准考核。其他的一律按单位标准考核。

  七、对于有空项(如无自备供水设施)的企业(单位),可按其余项目达标情况进行折算,公式如下:

  八、节水型企业(单位)由当地节水管理部门依据本目标导则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考核。达标的节水型企业(单位),由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城市节水办公室备案。

  九、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节水型的企业(单位),需要新增用水量的应优先考虑,对其节约的用水量可留作企业(单位)发展的用水指标。

  十、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对节水型的企业(单位),应不定期的进行复查或抽查,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应申报原审批部门撤消其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
  1.生活用水有包费制的;
  2.供汽锅炉冷凝水不回收的;
  3.间接冷却水有直排的;
  4.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5.单位产品取水量或万元产值取水量高出全国先进水平50%以上的;
  6.未按有关规定擅自开采城市地下水的;
  7.未按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等有关费用的;
  8.本年度中累计五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的。

  十二、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人员应秉公办事,认真执行行业廉政管理规定,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工作一律从简,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十三、本目标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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