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ry, your browser doesn't support Java(tm).
·联系我们 ·网上投诉
员工登陆
用户 |   
密码 |   
 
·停水公告
·2018年12月18日 2018年12月19日新华小区,润丰佳苑小区,双福园小区停水
·2018年12月6日 水果新城1.2.3.4期、云台村停水
·2018年12月6日 纺苑小区停水
·2012年9月10日 岭上小区停水
·2012年7月24日 长兴花园,劳动局,集贸,中和委,商业城,停水
·2012年4月18日 南煤矿停水
·2012年4月18日 糖酒小区停水
·2011年10月24日 抱龙明珠、圣嘉美地、党校、看守所、新启小学停水
·2011年10月24日 瓦拖拉机厂周边停水
·2011年10月17日 瓦纺小区(加压站以南)停水
地方法规
瓦房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点击数:1836 作者:管理员 来自:瓦房店市自来水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依据《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城市供水用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用户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三条 瓦房店市辖区内从事城市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城市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户),以及城市居民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工作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将励。

第六条 瓦房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瓦房店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是用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环保、水利、卫生、物价、技术监督、规划、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第二章城市供水

第七条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划分:自用户室外专用分支管道第一个总阀门截分,阀门以前(指水流方向)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水表)属于房屋产权单位或用户所有,阀门及其以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供水单位所有。

第八条 用户自行维护、管理的供水设施,应接受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无力维修的可以委托供水单位实行有偿服务。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的供水设施发生漏水,必须及时修复,否则供水单位按管径小时流量核收水费。

第九条 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不论产权归属,安装后均视为公共设施,公民有保护的责任,未经供水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改装或拆除。

第十条 瓦房店市区内供水服务最高点为海拔120米,超过此限的,用户必须自建加压设施,严禁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设施直接装察抽水。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不得无故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区域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通知用户。因灾害或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水。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备储水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设施,一律采用国家认定的新型材料和设备,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对拒不采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拒绝办理供水手续。

第十三条 用户自建供水设施(含锅炉、加压设施),严禁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须经供水单位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釆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的需要,居民住宅楼不得随意改建酒店、浴池以及用水量较大的经营项目。确需改建的,须经供水单位同意,接专用供水管线,否则,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第十五条 为保证供水单位管道维护与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严禁建筑、搭棚厦或存放影响维修的堆砌物等。

第十六条 新建、维修供水管道设施需通过邻户时,邻户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无理阻挠施工;严禁利用阀门或其它措施控制他人用水。

第十七条 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消火栓取水。

第十八条 因建筑或其他原因需拆除城市供水设施时,拆迁部门或建设单位必须提前半月到供水单位申报,由供水单位统一拆除。对于不能恢复原供水设施的,拆迁部门或建设单位必须按其价值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用户新建、改建、增设供水设施(包括临时设施)须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水单位批准并提出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环保、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供水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城市供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的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规定进行检测,保证城市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同用户签订《供水合同》,并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五条 用户用水实行水表计量。有条件的用户和新建住宅应装设IC卡计量表。水表的供应、安装均由供水单位负责。水表的检测、校验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城市供水单位申报:

(一)开户用水的(含临时性用水);

(二)增加用水量的;

(三)停止供水、恢复供水的;

(四)更名过户的;

(五)改变用水性质、用水地址的。

第二十七条居民生活用水起征点为每人每月1立方米,非生活用水用户起征点为每月10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指直接用于居民生活的用水,其他用水(如居民在自家开设餐馆、食品加工、理发、维修等)均为非生活用水,按非生活用水水价核收水费。

第二十八条用户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水费。居民用户每两个月为一个收费期,单位用户水费的缴纳按其与城市供水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用户在接到供水单位缴纳水费通知单15日内到供水单位或指定地点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应交费金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对其停止供水,直至交清水费为止。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可由物业管理部门代收水费。

第二十九条新建住宅楼在没有全部售出前,必须安装总表,供水单位按总表计量向开发、建设或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水费。房屋全部售出并符合收费条件的,由供水单位直接收费。 

         第四章城市用水

第三十条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城市用水管理部门应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及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并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用水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禁止用城市供水浇灌、冲刷车辆等。

为鼓励节水科研,每年将从超计划用水加价费中提取20%用于节水技改和节水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

第三十二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基数加价收费。每户每月用水低于6立方米的,按标准水价收费。超过部分,加倍收费。

第三十三条 用户用水前,应先到城市用水管理部门申报,领取《供水指标证》。其中,经营性用水单位(含新增用水量),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增容费。用户名称、用水量、用水性质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报,换发《供水指标证》,用户被撤销或破产的,其《供水指标证》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用户用水计划按季度申报,按月考核,经城市用水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超计划用水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5倍缴纳加价水费。

第三十五条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取水许可证》,取水量不得突破许可限额,超量取用视同超计划用水。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城市居民用水,供水紧张时,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临时性限制供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超限量用水的,视同超计划用水。

第三十七条 用水量较大的用户应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按时向用水管理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日用水量超过100立方米的用户,应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不予增加用水指标。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临时性性用水,须事先到城市用水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水计划,否则,按计划外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推广使用新型节水设备和器具,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项目的设计、配套设施的选型,应首先考虑节水措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报经城市用水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由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入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建制镇的公共供水用水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瓦房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瓦房店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瓦政发(1992)77号文件废止。

主题词:城市 供水 用水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报社、电台、电视台,外地驻瓦企事业单位、驻军部队。        共印150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5月29日印发
地址:瓦房店市大宽街 邮编:116023 联系电话:0411-85606658 传真:0411-85606658
版权所有:瓦房店市自来水公司 www.zls.cn  Email:webmatser@zls.cn 大连欣智科技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
辽ICP备08030456号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