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指导意见>的通知》 (计价格[2000]1702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供水和水源三期工程改造情况,为了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全市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及社会事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内自来水价格,经有关部门反复测算,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并报大连市物价局批准,确定自来水价格调整意见如下:
一、 自来水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1.20元/吨调到1.50元/吨;
(二)工业用水,由2.20/吨调到3.20元/吨;
(一) 商业用水,由3.00元/吨调到4.70元/吨;
(二)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用水,由1.50元/吨调到2.00元/吨。
二、 继续实行计划用水、超量加价办法,居民用水限量每户每月6吨,超限量部分每吨按10元计价;单位用水计划仍按《瓦房店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瓦政发[2000]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在瓦房店市内有自备水源的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居民和其他单位供水,一律按此文件规定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物价 调整 通知 抄送:大连市物价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市法院,报社、电台、电视台,党校,外地驻瓦企事业单位,驻军部队。 (共印150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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