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建筑用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纺用水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在保证全市人民生活用水的情况下,同意建筑用水价格暂按每吨6元标准执行。请接到文件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送:市城乡建设局·市物价检查所
瓦房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2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