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自来水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要求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的总体部署,大力强化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着力化解单位内部矛盾,夯实综合治理基础,完善治安防控体系,把抓发展与保稳定统一起来,为保障全市供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二、加强组织建设
为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层层有人管事、有人干事、有人办事,要加强组织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充实工作网络。
(一)组建自来水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为组织协调本单位社会治安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联系电话:85606695。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
综治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研究部署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3、指导、督促、协调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4、对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5、办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6、参与所在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二)完成局综治组交办的综治维稳工作。
三、落实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瓦建发[2011]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不断增强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和谐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总责、负全责,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首要领导责任,是第一责任人;定期主持召开党政班子会议,听取政治、维稳工作情况汇报,根据实际对一段时期的综治、维稳工作作出正确决策;对综治、维稳的重大问题,亲自解决,对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案)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果断而妥善处置。支持综治机构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部门实施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
(三)分管领导的责任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领导责任,是具体责任人;当好党政班子领导综治、维稳工作的参谋,协助党政一把手作出正确决策;组织实施综治、维稳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对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案)件,积极主动协助党政一把手处置。深入实际调查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对策,推进综治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是所分管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责任人;及时组织所分管的部门排查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并认真负责地解决;所分管的部门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案)件,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行处置。
(四)部门领导的责任
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综治维稳负首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积极主动配合综治组排查影响安全稳定问题,并卓有成效地进行解决,所负责的部门发现不稳定的因素要及时向综治组主要领导报告,并积极赶赴现场协助综治组进行处理。
四、加大考核力度
综治、维稳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和责任人统称责任人。
(一)考核内容方法
1、考核主体:由综治组负责考核。
2、考核对象:主要考核部门综治、维稳责任人。
3、考核内容:重点考核部门领导班子及其责任人在综治、维稳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及工作能力和绩效。
4、考核方法:公司综治组按要求逐级填报综治有关情况月报表(一)、(二),报局办综治组。在年度综治目标管理考核评比时,部门责任人向公司综治组作述职报告,并按要求填写《综治、维稳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鉴定表》;依据考核结果,进入责任人的绩效档案。
(二)考核成果应用
1、同责任人政绩挂钩:将综治、维稳责任人履行责任及工作能力和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同其职务升降挂钩。对综治工作被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的部门,在面貌改变之前,其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
2、同责任人奖惩挂钩:对综治、维稳工作绩效突出的责任人予以嘉奖,并颁发荣誉证书,对被评为综治、维稳工作先进单位的责任人,给予一定奖励。对被一票否决、黄牌警告、限期整改部门的综治、维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评模资格;对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问题部门的综治、维稳责任人,视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一票否决的部门的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工资级别。
五、提高干部职工法制素质
我公司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认真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进法制知识的普及,使广大干部职工知法、懂法、守法,努力提高法制观念和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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