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须知
1、用户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水费,用户在接到供水单位缴纳水费通知单15日内到供水单位或指定地点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缴费金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对其停止供水,直至交清水费为止。
2、用户自建供水设施(含锅炉、加压设施),严禁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须经供水单位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为保证供水单位管道维护与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严禁建筑、搭棚厦或存放影响维修的堆砌物等。
4、新建、维修供水管道设施需通过邻户时,邻户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无理阻挠施工;严禁利用阀门或其他措施控制他人用水。
5、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消火栓取水。
6、因建筑或其他原因需拆除城市供水设施时,拆除部门或建设单位必须提前半月到供水单位申报,由供水单位统一拆除。对于不能恢复原供水设施的,拆迁部门或建设单位必须按其价值赔偿损失。
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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