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加价费收缴方案
瓦房店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瓦房店市内城市供水用户的加价费收缴工作。
我们的收费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规)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和辽宁省物价局辽财非(2012)192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住建(2012)157号等文件规定来实施。
我们要求市内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日—25日内申报用水计划,没报计划或超计划用水双倍加价收费。
对新增加的计划用水用户节水办要进行考核,制定出用水计划量,发放用水计划指标证后,方可用水。
加价费收缴工作由节水办核定,自来水公司代收。
瓦房店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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